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2民辖终3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沈东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马烈兵,总经理。
上诉人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1民初2326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莱绅通灵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年度施工协议》中约定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案件,其中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争装饰装修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琪
审判员 马昌骏
审判员 黄文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苗一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