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民初18625号
原告:昆山华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陆家镇金阳东路1055号5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76350949。
法定代表人:庞月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婷,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巧,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九干路183号1幢1层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680943619。
法定代表人:马烈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昆山华堂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巨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昆山华堂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昆山华堂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承担,该费用原告已交纳至本院,本院不再退还。
审判员 何跃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颜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