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3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26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广西银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源街12号碧海紫金城10号楼24层240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821382060。 法定代表人:王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经龙生,男,汉族,1968年11月27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 被执行人:桂林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灵川县灵川路(地号1-8)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3MA5KEQQ4X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龙生、***、桂林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323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劳务费820000元及利息,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18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两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