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执异91号 申请执行人(异议人):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经龙生,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桂林市临佳区。 第三人:***,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第三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南宁市兴宁区。 第三人:***,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南宁市青秀区。 第三人:***,男,197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 第三人: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2**2-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谢有解,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7号广西水产畜牧学校8栋B座1002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龙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龙生、***未能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湘0502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有限公司发现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要求追***、***、***、***、***、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为该案件被执行人承担债务。 本院查明,广西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实缴出资5万元,占股比例10%,股东***实缴出资45万元,占股比例90%。2013年7月30日,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股东***出资410万元,占股比例20%,股东***出资1640万元,占股比例80%。2014年5月6日,广西南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50万元变更为5168万元,股东***原出资额为410万元,出资额为1033.6万元,新增出资额623.6万元,占股比例20%,股东***原出资额为1064万元,出资额为4134.4万元,新增出资额3070.4万元,公司章程约定股东出资于202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足额缴付,但两股东对增加的出资额并未实际缴纳。2016年1月4日,该公司股东***将其持该公司20%的股份分别转让给***15%,***5%,股东***认缴出资4909.6万元,于2016年2月19日前缴足,货币出资,占股比例95%。股东***认缴出资258.4万元,于2016年2月19日前缴足,货币出资,占股比例5%。2016年7月18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并增加注册资金至35168万元。***认缴出资为21100.8万元,出资比例60%,***认缴出资为14067.2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时间均为2030年7月19日。2017年1月9日,该公司变更成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变更为***一人,持股100%,认缴出资35168万元,出资时间为2040年2月19日。2018年9月11日,广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8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8%,认缴出资34464.64万元,***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351.68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351.68万元,出资时间均为2040年2月19日前缴足。2020年1月,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9%,认缴出资31299.52万元,***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351.68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3516.8万元,但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2019年12月13日,广西金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3月20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9%,认缴出资31299.52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3516.8万元,***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351.68万元。2020年9月18日,该公司注册资金变更为3000万元,同时,股东持股比例不变,***认缴出资变更为2670万元,***认缴出资变更为30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变更为300万元。2020年9月30日,该公司股东变更为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9%,认缴出资2670万元,***持股比例1%,认缴出资30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300万元。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仅实际出资5万元,***仅实际出资45万元,***、***、***、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均未实际出资。 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就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龙生、***所欠其款项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因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龙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作出(2022)湘0502执11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十九条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广西德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仅实际出资45万元,***仅实际出资5万元,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亦如***、***,未履行出资义务即将股权转让。且该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减资时未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公告,该公司股东就其减资部分不能免除责任。***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4067.2万元,其仅实际出资5万元,尚未缴纳出资14062.2万元。***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1100.8万元,其仅实际出资45万元,尚未缴纳出资21055.8万元。***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58.4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原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51.68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3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67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因该公司股东未实际出资,导致被执行人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现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在未出资14062.2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3、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四、***在未出资21055.8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五、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六、***在未出资258.4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7、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八、***在未出资351.68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九、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十、***在未出资30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十一、追加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十二、广西宝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出资300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十三、追加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十四、南宁**潍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出资2670万元范围内对广西德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湖南高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35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付钢材款2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偿付责任; 十五、上述第二、四、六、八、十、十二、十四项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荣军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钱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