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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902民初5140号
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五象新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表人:谢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勇,福绵区玉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玉林市玉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林市玉州区民主中路2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283441710L。
法定代表人:钟宏英。
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玉林市玉粮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2022年8月4日,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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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为181元,由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俊均
书 记 员 陈若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