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12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33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表人:谢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韦永生,广西广善律师事务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河堤路91号青山体育健身休闲活动中心1号楼309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8LYF5M。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申请执行人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2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68156元及违约金;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律师费16000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支付申请执行人垫支的诉讼费以及保全费等共计7520元,五、负担本案执行费6586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的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财产进行全面查询。冻结及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广西浩龙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但冻结的账户均不符合扣划条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号不动产(该不动产已经设置有抵押)。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桂A9××**小型汽车一辆,未能实际扣押,无法司法处置。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四家公司的股权。截至目前为止,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诚
审判员 池明志
审判员 黄振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施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