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贺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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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103民初2390号
原告:贺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八达西路602号金旗市场5栋1层23、24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557210013A。
法定代表人:毛应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表人:谢安。
原告贺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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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鑫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小凤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冬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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