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03民初399号之一 原告:***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八鲤工业园公**9号广西天建9号标准厂房项目2#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59687255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万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8元,共计4733元,由原告***盾人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