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0502民初5400号
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08453225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星光大道17号国际经贸大厦13层B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5727647366A。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西南大道与湖北路交汇处(三塘养殖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66214007XC。
负责人:***。
被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山鹰消防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北海分公司、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6日立案。2023年8月3日,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将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1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宇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