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桂0923民初5056号
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399号龙光国际2号楼3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9279768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交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东新区大观路新政务中心南面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3MA5PCU057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县,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交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受理后,2023年10月25日依法由审判员***组织双方进行了庭前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施工合同》一份,被告将**县林产品综合经销物流项目(一、二期)10KV线路迁改、630KVA台区迁移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施工,并于2021年9月14日经验收合格交付给被告使用。原告于2021年11月1日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为324382.75元的发票。但被告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23年10月19日支付了150000元的工程款给原告,至今尚欠工程款174382.75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5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告**交旅投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工程款174382.75元给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如被告**交旅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完毕工程款给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则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从2021年11月23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给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3、本案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诉讼费38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坤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