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右民一初字第1950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壮族,广西那坡县人,现住广西那坡县。
被告广西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麒麟山庄。
法定代表人王金弟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建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玮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江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