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681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大坪路**。
法定代表人:邓倍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海莲,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防城区。
被执行人:叶茂有,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海莲、***、叶茂有、刘秀兰健康权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桂06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70491.6元,叶茂有、黄海莲应赔偿原告***30491.6元,刘秀兰、***应连带赔偿原告***195474.8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由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82.8元,叶茂有、黄海莲共同负担1282.8元,刘秀兰、***共同负担3848.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叶茂有、黄海莲已完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桂P×××××号车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强制处置条件,本院已发函公安临控。另外,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1100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刘秀兰在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秀兰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刘秀兰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秀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秀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刘秀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刘秀兰财产或线索,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祖环
审 判 员 林新宇
审 判 员 何远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王国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