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沃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人格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681执10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武,广西北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东兴市大坪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倍和,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海莲,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广西防城区。

被执行人:叶茂有,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那坡县。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与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海莲、***、叶茂有、***健康权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9)桂0681民初12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了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2945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14元。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查,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存款19113.89元,本院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人,余款53618.51元被执行人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叶茂有、黄海莲应承担的31774.4元已自动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桂P×××××号一辆,本院已查封,但该车下落不明,暂不具备强制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房产、银行存款、土地、工商登记等方面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基层组织调查,也找寻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穷尽手段找寻被执行人财产或线索,本案已实现104506.39元债权,剩余199323.2元债权及利息尚未实现,现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祖环

审 判 员  林新宇

人民陪审员  陆彦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治国

书 记 员  张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