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沃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桂0502民初220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代理人:杨锐,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秋怡,广西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兴市大坪路432号。
法定代表人:邓倍和。
委托代理人:李妃,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西飚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伟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叶秀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