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9执173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潮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36069.1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名下有多辆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故未予处置;其名下无存款,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宁红波
审判员 韩耀祖
审判员 李冠男
书记员 陈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