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1512号
原告:***,男,195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津围公路西侧火车站东南。
法定代表人:郝东明,经理。
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中昌北路南端两侧鸿昌广场7-1-101号。
法定代表人:杨超,总经理。
***与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对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黄子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学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