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4执终318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峰,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诸菁。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津0114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240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01200元。
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查明,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本院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无证券及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两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天津市开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津0114执318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