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超、江门市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703民初268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6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
被告:**超,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住址:广东省。
被告:江门市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杜臂村松园咀工业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建设三路10号二层。
负责人:罗志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超、江门市信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责交纳。

审判员

李小红

二Ο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嘉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