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106民初3641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钰,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被告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邹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申请仲裁情况:原告于2020年7月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9282.88元。
该委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穗劳人仲案[2020]7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79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入职时间:原告2012年4月9日入职被告处。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工作岗位:制片经理.
六、工资情况:被告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原告上月工资;原告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5047元;
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20年6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公司已给予你开除处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须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依据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十二.7.(4)”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于2020年6月24日签收该通知书。
被告主张原告离职原因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原告在2019年7月26日签署的《合规承诺书》及2019年1月9日签署的《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廉洁从业承诺书》中注明原告在职期间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被告业务重叠企业和经营活动,但原告在职期间其妻子、母亲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于2020年4月注销),该公司在存续期间与其司存在业务往来,业务也有重叠,原告在职期间存在泄密,为其亲属提供信息、提供便利,故原告系违反规章制度而离职。被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被告经营范围;2.影视中心员工信息报备表,拟证明原告妻子是丁冬,原告母亲是祁桂玲;3.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广东星火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广州东吟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吟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原告及其直系亲属多年来开设业务与被告重叠的企业,其中,新星公司至原告离职之日仍未整改;4.配网自动化、调控一体化专题介绍片拍摄制作合同及其附件2廉政协议及银行进账单,拟证明新星公司于2014年6月与被告签订了原告经办业务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了被告合同款68000元;5.普法微动漫拍摄制作项目合同、电子支付凭证、关于在项目支付中扣除相关违约金的函及回执,拟证明2017年12月2日,星火公司与被告签署了原告经办业务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了被告服务费64600元;6.网络信息安全法普法动漫短片制作服务确认单、电子支付凭证,拟证明2017年12月14日,被告与星火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确认单,被告向该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2000元;7.谈话记录(2018年9月7日被告与原告进行谈话的记录),证明原告利用岗位便利,为其亲属谋利,原告自认存在不主动回避的违规行为;8.2014年5月22日,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的通知、阅办或阅签《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的截图,拟证明南方电网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已阅签并知晓前述规定;9.2017年9月22日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处分规定的通知》、2019年1月4日《廉洁座谈会会议纪要》及《影视中心廉洁座谈会签到表》,拟证明南方电网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了单位可采取开除的处分方式,原告学习了前述规定,并在会上承诺不与供应商有私下交往,约束自己亲友,避免亲友行为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不正当影响等;10.2019年7月3日《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合规义务清单、员工合规手册的通知》、《合规承诺书》,拟证明该手册就员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以及回避等行为作出规范,并有罚则,原告已阅知上述规定,并书面承诺“如本人违反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自愿接受公司处分”;11.2019年9月4日《南方电网公司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及2019年11月28日实施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处分规定》、2020年6月10日《影视中心会议纪要》及《签到表》,拟证明南方电网公司规定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了单位可采取开除的处分方式,同时规定了处分程序,原告参与被告组织的“讲政治、守纪律”专题会议,逐条对照学习了上述规定,应当知道其行为违反公司规定;12.关于印发《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5年版的通知、己阅《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5年版的截图,证明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岗位便利,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原告已阅读手册,明确知道前述规定;13.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6、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员工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7、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员工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8、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廉洁从业承诺书2019,拟证明2016-2019年,原告均书面向被告承诺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14.2020年5月28日的《会议纪要》、2020年6月2日《会议纪要》、2020年6月4日《会议纪要》,拟证明被告按制度要求在对原告处分前,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15.2020年6月9日《会议纪要》,拟证明2020年6月9日被告对《有关原告劳动关系问题的情况汇报》进行了审议;16.谈话签到表、谈话纪要,拟证明2020年6月18日被告安排人事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其进行谈话,在此告知其违规事实及将要对其进行处分的决定;17.工会复函,拟证明被告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履行了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
原告主张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事实,其亲属曾经成立过公司,但已注销,2014年3月其亲属成立的新星公司,因存在股权债务纠纷,无法注销,但目前未经营,2016年成立的公司亲属已退出,被告在2018年9月已对其作出谈话,被告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做任何调查,也未找其了解情况;被告确实有关于招标、回避、廉洁的规定,原告亲属办公司的事实也存在,但被告处分原告的制度必须有具体所指,被告所列的20项规章制度,但无一条明确规定原告亲属办公司可以开除原告或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亲属成立的公司承接了由原告经办的项目,但原告已告知了领导,整个流程经过当时领导的同意,且原告亲属公司只是备选公司,且原告无权决定其亲属公司来承接,但亲属公司的价格是最低的,并未损害公司的利益;根据廉政从业规定,若有亲属涉及公司的,要警告谈话、降职、免职等,但没有明确要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事实上被告已按该规定对原告进行了处理,包括了诫勉谈话、扣发奖金、责令清退,直至原告开除期间,原告没有增加违纪行为,故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为此,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转账单据,拟证明原告按处理要求已交清退款;2.新星公司参与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非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审批表和询价表,拟证明原告亲属参股公司2014年参与相关项目是按照被告当时规定履行了相关询价审批手续的,并且未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告的企业利益;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拟证明中共中央发布的相关廉洁从业规定约束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该规定的处分也只是限于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和经济处分,并无规定可以因此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的处分措施并无上位法律或党纪处分依据;4.谈话记录,拟证明被告2018年9月已对原告的相关行为进行过调查,并于2018年11月已作出诫勉谈话、责令清退款项、调动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本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劳动关系因被告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为此,被告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合同依据即原告行为违反纪律管理政策,构成严重违纪承担举证责任。本院对此分析如下:第一,被告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员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以及回避等行为作出规范,该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原告并承诺严格遵守。原告亦签署了廉洁从业责任书,其因知晓不得利用岗位便利,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及相关回避情形。故《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在职期间,其直系亲属已注册成立与被告经营范围重叠的企业、从事与被告业务重叠的经营活动,至今还担任要职,且数次承接了原告所经办的业务,原告主张其亲属企业只是备选,且报价低并未损害公司利益,该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故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合法解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廖雅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金馨
杨梓龄
判决书于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