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民终10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强,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穗路6号15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彤。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广俊,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丽,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南方电网数字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民初36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5799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15047元/月×8.5月×2=255799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全部由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故意遗漏***提交的多份证据,未查清案涉纠纷基本和重要的事实经过。一审判决在第3、4、5页中详尽地罗列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提交的17份证据,而只在第6页和第7页之间简单列出了***的4份证据。事实上***在2020年9月18日起诉时就提交了5份证据,一审立案后2020年12月4日又补充提交了7份证据,一共是12份证据。***的这些证据一审开庭时也是逐一出示质证过的,一审判决中却称***只提交了4份证据,这明显是无视、故意遗漏了***已提交的其他证据。恳请二审法院对案涉问题的基本和相关重要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并据实认定。二、一审判决只是在对双方无争议的问题进行所谓的论述分析,对本案双方真正争议的焦点问题却视而不见、故意回避,未进行任何事实认定和问题分析论述。***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予以经济补偿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1.对于***的违纪行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早已作出过处理,在***劳动合同即将期满时再进行二次处理显然不当且过重;2.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员工家属违规办公司或参与公司项目的违纪行为并无一旦违反即需开除解约的明确规定条款。南方电网系统对类似此类行为也并无开除处分的先例。3.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的开除处理程序明显不合法,其在诉讼中提交的部分证据显然是为弥补其处理不当的问题、为应付本案诉讼后来制作出来的,是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的。以上三点既是***提起诉讼的理由、也是本案诉争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审判决故意回避了双方真正存在争议的上述焦点问题,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对上述问题逐一查明,并在依法充分说理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责任、作出公正的裁判。二审庭审中***补充:1.关于***的违纪行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早已经处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否认该点,但***也提供了证据证明。2.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仲裁和一审期间提交按照程序处理***的相关文件是不一致,一审期间提交的材料在仲裁阶段是没有提交过的。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提交的程序性的开会文件,没有参会人员签名也没有原始的会议记录,不能反映何时何地开了什么会议。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提供的文件没有签名和盖章,不排除其为了应付本案的诉讼故意制作文件。故***认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提供的按照程序处理***的文件是伪造的。关于告知工会的问题,只见到工会的复函,没有给工会的去函,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的程序是违法的,其提供的证据均是事后伪造的。3.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认为之前没有处理***,从时效讲,本案是超过了合理的追究时限。案涉事件是在2018年8月已经发生,2018年9月7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的工作人员曾经对***进行调查,现在对***作出的开除决定是在2020年6月23日,时隔近两年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奖惩条例第20条,是有时限要求的。本案可参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的劳动仲裁时效来处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近两年后才作出开除决定,显然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精神。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开除***的目的是不与***续签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给***进行补偿。
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辩称,一、***主张“违法解除合同并应予经济补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一)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依法作出开除决定前,从未对***作出任何劳动纪律方面的“处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调查、批评教育,不能视为对其作出惩处。(二)首先,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规章制度已明确员工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得开设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业务重叠的企业、员工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直接或间接参与项目采购时,员工应主动申报并回避与该供应商的交易活动,***明确知晓上述规定,并已签署相关承诺书。根据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19《合规承诺书》,***承诺“如本人违反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自愿接受公司处分”。其次,***存在多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如下:1.违反公司回避制度,在其直系亲属开设的公司参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项目采购时未履行回避义务;2.违反公司廉洁制度,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亲友开设的公司承揽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业务项目;3.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且向其直系亲属泄露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商业秘密。以上多项违规事实,均有证据证实,且尚有部分违规行为至今仍未整改(***妻子丁冬与他人注册成立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丁冬至今仍为股东且担任该公司监事)。再次,根据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不同时间段适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视为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给予开除处分。任何单位的规章制度都不可能穷尽各类违纪的具体行为,本案中,***长期、多次、故意违反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多项规章制度,当然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有权对其采取开除的惩处措施。最后,南方电网系统对此类行为无开除的先例不应成为认定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违法解除合同的事由。***违规行为长期化、多样化,南网系统内尚无类似案例,其违规行为已给南方电网传媒公司造成恶劣影响,对此严重违规行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当然应当依规给予处理。(三)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规定。二、一审法院未遗漏双方当事人证据,***一审中出示的证据均已经双方质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无需向***支付任何补偿金。二审庭审中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补充:1.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启动开除程序的相关文件,不存在伪造文件等事实。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第三组证据中提交了签到表,部分文件是公司决议,无会议签到表等文件。2.工会复函已明确载明,工会已收到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关于征求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意见的函,并明确同意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该复函已经能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征求工会意见。3.无任何法律或公司规章规定,需要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处分。2018年9月公司对***的谈话,只是针对其没有履行回避职责、利用岗位便利为自己及直系亲属牟取利益的事实进行了解谈话,并非启动处分程序。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申请仲裁情况:***于2020年7月5日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求: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79282.88元。
该委于2020年8月25日出具穗劳人仲案[2020]723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二、***诉讼请求:1.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5799元;2.本案诉讼费由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承担。
三、入职时间:***2012年4月9日入职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处。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五、工作岗位:制片经理。
六、工资情况: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上月工资;***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15047元;
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2020年6月24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公司已给予你开除处分,根据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须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鉴于你已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依据你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十二.7.(4)”的约定,公司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现公司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0年6月24日签收该通知书。
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主张***离职原因是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2019年7月26日签署的《合规承诺书》及2019年1月9日签署的《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传媒有限公司廉洁从业承诺书》中注明***在职期间其直系亲属不得从事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业务重叠企业和经营活动,但***在职期间其妻子、母亲与他人注册成立公司(于2020年4月注销),该公司在存续期间与其司存在业务往来,业务也有重叠,***在职期间存在泄密,为其亲属提供信息、提供便利,故***系违反规章制度而离职。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经营范围;2.影视中心员工信息报备表,拟证明***妻子是丁某,***母亲是祁某;3.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公司)、广东星火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火公司)、广州东吟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吟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拟证明***及其直系亲属多年来开设业务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重叠的企业,其中,新星公司至***离职之日仍未整改;4.配网自动化、调控一体化专题介绍片拍摄制作合同及其附件2廉政协议及银行进账单,拟证明新星公司于2014年6月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签订了***经办业务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合同款68000元;5.普法微动漫拍摄制作项目合同、电子支付凭证、关于在项目支付中扣除相关违约金的函及回执,拟证明2017年12月2日,星火公司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签署了***经办业务的合作合同,并收取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服务费64600元;6.网络信息安全法普法动漫短片制作服务确认单、电子支付凭证,拟证明2017年12月14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与星火公司开展业务合作的确认单,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向该公司支付了服务费42000元;7.谈话记录(2018年9月7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与***进行谈话的记录),证明***利用岗位便利,为其亲属谋利,***自认存在不主动回避的违规行为;8.2014年5月22日,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的通知、阅办或阅签《中国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惩处规定》的截图,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已阅签并知晓前述规定;9.2017年9月22日关于印发《中国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处分规定的通知》、2019年1月4日《廉洁座谈会会议纪要》及《影视中心廉洁座谈会签到表》,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了单位可采取开除的处分方式,***学习了前述规定,并在会上承诺不与供应商有私下交往,约束自己亲友,避免亲友行为对自己的工作造成不正当影响等;10.2019年7月3日《关于印发南方电网公司合规义务清单、员工合规手册的通知》《合规承诺书》,拟证明该手册就员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以及回避等行为作出规范,并有罚则,***已阅知上述规定,并书面承诺“如本人违反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自愿接受公司处分”;11.2019年9月4日《南方电网公司三届二次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联席会议纪要》及2019年11月28日实施的《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处分规定》、2020年6月10日《影视中心会议纪要》及《签到表》,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规定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规定了单位可采取开除的处分方式,同时规定了处分程序,***参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组织的“讲政治、守纪律”专题会议,逐条对照学习了上述规定,应当知道其行为违反公司规定;12.关于印发《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5年版的通知、已阅《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员工手册》2015年版的截图,证明公司明确规定员工不得利用岗位便利,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已阅读手册,明确知道前述规定;13.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6、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员工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7、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员工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2018、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廉洁从业承诺书2019,拟证明2016-2019年,***均书面向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承诺忠实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14.2020年5月28日的《会议纪要》、2020年6月2日《会议纪要》、2020年6月4日《会议纪要》,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按制度要求在对***处分前,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15.2020年6月9日《会议纪要》,拟证明2020年6月9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情况汇报》进行了审议;16.谈话签到表、谈话纪要,拟证明2020年6月18日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安排人事部、办公室工作人员与其进行谈话,在此告知其违规事实及将要对其进行处分的决定;17.工会复函,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了事先征求工会意见的法定程序。
***主张其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事实,其亲属曾经成立过公司,但已注销,2014年3月其亲属成立的新星公司,因存在股权债务纠纷,无法注销,但目前未经营,2016年成立的公司亲属已退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2018年9月已对其作出谈话,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在解除劳动关系前未做任何调查,也未找其了解情况;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确实有关于招标、回避、廉洁的规定,***亲属办公司的事实也存在,但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处分***的制度必须有具体所指,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所列的20项规章制度,但无一条明确规定***亲属办公司可以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亲属成立的公司承接了由***经办的项目,但***已告知了领导,整个流程经过当时领导的同意,且***亲属公司只是备选公司,且***无权决定其亲属公司来承接,但亲属公司的价格是最低的,并未损害公司的利益;根据廉政从业规定,若有亲属涉及公司的,要警告谈话、降职、免职等,但没有明确要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事实上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已按该规定对***进行了处理,包括了诫勉谈话、扣发奖金、责令清退,直至***开除期间,***没有增加违纪行为,故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转账单据,拟证明***按处理要求已交清退款;2.新星公司参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非招标采购项目相关的审批表和询价表,拟证明***亲属参股公司2014年参与相关项目是按照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当时规定履行了相关询价审批手续的,并且未因此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的企业利益;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拟证明中共中央发布的相关廉洁从业规定约束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违反该规定的处分也只是限于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和经济处分,并无规定可以因此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的处分措施并无上位法律或党纪处分依据;4.谈话记录,拟证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2018年9月已对***的相关行为进行过调查,并于2018年11月已作出诫勉谈话、责令清退款项、调动工作岗位等处理措施。
一审法院认定及理由:根据查明的事实,***、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劳动关系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主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解除,为此,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应对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解除合同依据即***行为违反纪律管理政策,构成严重违纪承担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对此分析如下:第一,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对员工诚实守信、廉洁从业以及回避等行为作出规范,该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没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承诺严格遵守。***亦签署了廉洁从业责任书,其应知晓不得利用岗位便利,为自己和亲朋好友谋取利益及相关回避情形。故《员工手册》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职期间,其直系亲属已注册成立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经营范围重叠的企业、从事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业务重叠的经营活动,至今还担任要职,且数次承接了***所经办的业务,***主张其亲属企业只是备选,且报价低并未损害公司利益,该主张明显不能成立。故***的行为违反了员工手册及公司规章制度,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据此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属合法解除,***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缺乏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4年3月14日,2020年4月16日股东由丁冬、袁伟鹏变更为丁冬、祁桂玲;广东星火传媒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6年4月21日,2018年9月17日股东由丁冬、刘斌华变更为刘斌华;广州东吟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成立日期是2018年1月18日,股东为祁桂玲、***,祁桂玲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任监事,2018年6月7日企业名称由广州东吟传媒有限公司变更为广州东吟互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营项目类别由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变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该企业于2020年5月9日注销。丁冬系***妻子,祁桂玲系***母亲。
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与***于2018年9月7日制作的《中共南方电网传媒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记录》中,***陈述“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2014年由我以妻子名义和我电视台的前同事于滨海、倪敏星共同注册,最开始我占40%股份,他俩分占30%。今年股权变更之后我妻子变成70%。主要承接电视台外围的片子。”二审庭审中,***确认由其直系亲属担任股东的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业务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存在部分重叠,至本案仲裁阶段,其母亲和妻子仍是该公司的股东。
《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方电网人资〔2017〕21号)第三章处分的内容第八条规定“对员工的处分等级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从2016年开始每年均签署《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其中2019年1月4日签署的责任书载明“本人承诺:……3.忠诚履行职责,不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戚、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不与客户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不利用公司供应商、客户及信息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4.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开设业务与南网传媒公司有重叠的企业,不从事业务与南网传媒公司有重叠的经营活动,不为他人介绍南网传媒公司有重叠的经营业务……本人如存在上述情况,保证如实向公司反映。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接受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赔偿由此导致的公司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于2019年7月26日签署《合规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公司合规管理各项要求,确保各项经营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自愿接受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合规监督,主动配合合规检查、合规调查等工作。发现违规线索或发生违规事件时,主动、及时、如实向合规管理部门报告,绝不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如本人违反公司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自愿接受公司处分。”
***在一审期间共提交12份证据,一审判决书只列明了其中4份,但***在二审中确认该12份证据均在一审中予以质证。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是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否向***支付赔偿金。
***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应向其支付赔偿金。对此本院分析认定如下:1.***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其违纪行为已经作出过处罚,包括在2018年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以及扣除其2018年的年终绩效,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实。而***的配偶、直系亲属担任股东的且业务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重叠的广州市新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直处于在营状态,即在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进行过谈话后,***并未及时改正,其违规行为一直在延续,故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根据规章制度对***的违规行为作出开除的处分不属于重复处罚,且由于***的违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作出处分决定亦未超过合理的时效。2.***主张对于员工家属违规办公司或参与公司项目的违纪行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并无一旦违反即需开除解约的明确规定。根据查明事实,***于2019年分别签署了《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以及《合规承诺书》,承诺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开设业务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有重叠的企业,以及自愿接受合规部门的监督,发生违规事件,主动、及时、如实报告,且若其违反廉洁从业要求以及合规管理相关制度和要求,自愿接受公司处分。现***在签署上述责任书、承诺书之后,仍未改正由其配偶、直系亲属开设与南方电网传媒公司业务重叠的企业的违规行为,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作为南方电网传媒公司的员工,其在职期间对南方电网传媒公司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其违规办企业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义务,***承诺若有违规行为自愿接受公司处分,故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基于***违规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合法有据。3.***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对其的开除处理程序不合法,但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主张南方电网传媒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南方电网传媒公司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就双方在一审提交的证据均已组织开庭质证,一审审判程序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梁小琳
审判员 何慧斯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曦
罗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