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7151号
上诉人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镇江领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塘支行、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2民初58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上诉人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韩黎华
审判员 宋宏伟
审判员 孙 燕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