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23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镇江领强能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苏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江苏财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琪
审 判 员 厉 玲
人民陪审员 李玉巧
书 记 员 解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