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3民初9141号
原告: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育秀里37-39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69988P。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21号9层9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6018112D。
法定代表人:闻伟。
原告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团车互联网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