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终4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鑫旺到家(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
法定代表人:陈明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再,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任,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36号-40号4楼,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育秀里。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该公司董事长。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峡导报社,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育秀里。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进德,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军征,福建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鑫旺到家(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旺公司)与上诉人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导报公司)、被上诉人海峡导报社(以下简称导报社)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中,各方确认,万博公司、导报公司、导报社已实际接管《海峡导报》的发行业务,鑫旺公司未再参与。
本院认为,本案中,鑫旺公司诉求万博公司等支付合作期间结算款458433.12元。万博公司、导报公司反诉请求鑫旺公司支付款项687649.68元、费用差额268772.53元、罚款196300元。各方确认实际已终止履行案涉《战略合作协议》、《战略合作协议补充协议》,故对双方提出的返还结算款等诉求应一并处理。综上,本案因出现新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0)闽0203民初14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鑫旺到家(厦门)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厦门海峡万博物流有限公司和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南日)
审 判 员 (柯艳雪)
审 判 员 (苏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 颖 )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