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2958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卿,公司职员。
被告: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育秀里37-39号4楼。
法定代表人:林世雄。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峡导报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伟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杨 帆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