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闽0104行初218号
原告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282号福建中医药大学屏山制药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新城商务办公中心区1号楼5、6、7、9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鼓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新城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金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