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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弘基拣择材料有限公司、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5执9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弘基拣择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湖北顺康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570172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梅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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