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

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武汉修兵建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92民初8632号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珍珠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余书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鹏,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湖北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修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77号金融港后台服务中心一期A3栋2层01室-10(自贸区武汉片区)。
法定代表人:汪修兵。
被告:武汉泰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梨花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庄秀容。
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修兵建筑有限公司、武汉泰和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顺康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刘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