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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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5755号之一
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3幢S14室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NXN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10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KCX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8元,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288元,由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史彦权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