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景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02民初5755号之一 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中创电气商贸园3幢S14室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NXN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10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KCX9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8元,保全申请费1720元,合计4288元,由原告嘉兴三多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史彦权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