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财保10号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434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8YR14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门头沟区大台商贸公司***门市部2幢1至2层DT109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KCX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2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650280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祐泰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顺义区***镇金马园三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GT6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祐泰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祐泰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95399.2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万元的财产;
三、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祐泰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百一十九万五千三百九十九元二角二分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