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陕0113执54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三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浐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米秦路7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英,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水晶岛11609室。
法定代表人汪冀华,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三高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西安新环能源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互联网金融、不动产及车辆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暂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商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29902.25元及利息未受偿。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54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奕鹏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 莎
打印:相丽华校对:王莎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