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1民初1707号
原告:某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吴秀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丽梅,陕西凌安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某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已经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0)陕0111民初3092号***诉某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份仲裁裁决书不服提起的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与(2019)陕0111民初3092号***诉某某阀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刘 爱 芳
二0二0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马 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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