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与江苏金路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4-12-06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铜商初字第00402-1号
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第二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鲍承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成,江苏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路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徐州高新区第二工业园闽江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忠豫,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诉被告江苏金路达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万邦道路工程装备服务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壮达
代理审判员 李冠颖
人民陪审员 秦厚民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乔筱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