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80民初1337号
原告: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竞天公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2025年6月17日,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已缴纳),由四川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