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14民初4677号
原告:***,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告:陈吉,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陈晨,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升,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神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山西元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2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倩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礼,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五津镇抚江社区4、5、6号1层、2层。
负责人:倪建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826室。
负责人:龙绪良。
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A区B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春。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涛,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8层2803号。
法定代表人:喻茂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庄声,四川瑞信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世明,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告***、陈吉、陈晨与被告***、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汇运输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以下简称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合建设工程公司)、郭世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吉及三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谢东升,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张晓波、被告卓汇运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礼、被告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郭鹏飞、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及被告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涛、被告翔合建设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庄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世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吉、陈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54928.50元;3.请求判令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7日10时5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由自贡往成都方向行驶至成赤高速公路(川高速S4)100公里加680米路段时,在从左至右第二根车道内车辆右前角与从右侧施工区域进入行车道的行人陈正平发生碰撞,陈正平被撞被抛过程中又与正在施工作业的行人晏天树、李仕章两人碰撞,造成陈正平当场死亡,晏天树、李仕章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出具第51810512018000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与陈正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晏天树、李仕章无责。***、陈吉、陈晨认为,***超速通过施工路段、未确保安全驾驶和疲劳驾驶等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8月14日仁寿县**中心卫生院为陈正平出具了死亡医学证明,2018年8月21日成都市东郊殡仪馆出具了遗体火化证明。死者陈正平生于1963年11月8日,于2018年8月7日死亡时已满54周岁,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生前一直在外务工,在城镇购房居住。***、陈吉、陈晨认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造成陈正平死亡,理应赔偿***、陈吉、陈晨各项损失。卓汇运输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理应与***承担连带责任。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辩称,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不客观,陈正平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认为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陈正平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车道和施工单位未依法设置警示标志造成。请求法院依法认定陈正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与川A×××××号车辆实际所有人郭世明之间系劳务关系,事故发生时***正在从事雇佣工作,***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依法不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案涉车辆川A×××××号车辆在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辩称,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不承担案涉交通事故的责任。根据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正平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该次交通事故无其他责任人。无证据证明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未按规定安全作业,原告要求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与翔合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成仁高速公路维修养护工程合同协议书》,将案涉施工路段的路基养护及应急抢险工程依法分包给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该协议书第十条约定,对施工人员和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应当由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原告已经获得了足额的工伤赔偿,且按照《工伤赔偿、补偿协议书》的约定,无权再要求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辩称,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翔合建设工程公司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原告与机动车方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与陈正平作为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伤赔偿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原告不应以翔合建设工程公司作为本案被告追究责任。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过程和责任划分有明确认定,死者陈正平系从批准的施工区域(即应急车道)进入行车道,与***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事故的发生。本案事故是死者与机动车双方的违法行为所致,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并无强令死者进行违章作业的行为,在本案中也没有其他违法行为,事故的发生与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关系。事故发生后,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派出代表与原告协商,已经与原告方达成《工伤赔偿、补偿协议书》。双方完全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解决此纠纷,并且已经实际履行,翔合建设工程公司已经向原告方支付了工伤赔偿款1020000元。在双方已经通过签订工伤赔偿协议,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超额支付工亡赔偿金和补偿金后,原告也承诺今后不再提出任何赔偿或补偿要求,原告又再次起诉要求重复赔偿有违诚信。
卓汇运输公司辩称,案涉车辆实际是车主在经营,挂靠合同约定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责任,卓汇运输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郭世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8月7日10时55分许,***驾驶车牌号为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由自贡往成都方向行驶至成赤高速公路(川高速S4)100公里加680米路段时,在从左至右第二根车道内车辆右前角与从右侧施工区域(批准施工区域为应急车道)进入行车道内的行人(施工人员)陈正平发生碰撞,陈正平被撞被抛过程中又与正在施工作业的行人(施工人员)晏天树、李仕章两人碰撞,造成陈正平当场死亡,晏天树、李仕章受伤、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对此事故作出第51810512018000001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并未仔细观察前方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陈正平施工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进入行车道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由此认定***承担同等责任,陈正平承担同等责任,晏天树、李仕章无责任。
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卓汇运输公司,郭世明为该车辆的实际车主,郭世明将上述车辆挂靠在卓汇运输公司名下经营,***系郭世明雇佣的驾驶员。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在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路段的道路养护维修工程系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发包给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翔合建设工程公司雇佣晏天树、陈正平等人从事事故路段的道路养护工作。在晏天树与***、陈吉、陈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晏天树与***、陈吉、陈晨均同意在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的交强险限额内,由晏天树分得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陈正平、晏天树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各分得55000元。
陈正平生前与***系夫妻关系,陈吉为陈正平、***之子,陈晨为陈正平、***之女。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准确,***、陈吉、陈晨所受损失应由哪些被告承担赔偿责任,***、陈吉、陈晨所受损失应如何认定。
关于事故责任划分,本案事故已经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与陈正平承担同等责任。双方对事故责任划分存在异议,但根据事故卷宗材料,未出现推翻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根据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陈正平在施工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进入行车道内,陈正平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陈吉、陈晨主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成立。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根据***与陈正平的过错情况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符合事故客观事实及双方过错程度,本院对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一支队五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并由此认定***承担事故60%的责任,陈正平承担事故40%的责任。
关于***、陈吉、陈晨所受损失应由哪些被告承担,如上所述陈正平系因违法进入行车道发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与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是否打围、是否培训无必然因果关系。陈正平常年在道路施工,即便常人也知晓随意进入行车道内的危险性,陈正平进入行车道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陈吉、陈晨主张由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将案涉路段交由翔合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翔合建设工程公司自主雇佣人员施工,对施工人员施工中所受损失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四川交投建设公司养护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为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的驾驶员,***受郭世明雇佣,郭世明应对***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郭世明将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挂靠在卓汇运输公司名下经营,郭世明与卓汇运输公司在本案事故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川A××××ד乘龙牌”重型厢式货车在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0000元商业三者险,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关于***、陈吉、陈晨所受损失,根据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
1.关于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住宿费,住所费并非交通事故案件必然发生的损失项目,对于住宿费的主张需举证证明客观上发生了住宿费损失,本案***、陈吉、陈晨未对近亲属异地办理丧葬事宜进行举证证明,故不予支持。2.丧葬费32358.50元(64717元÷12×6)。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事故过错情况及损害后果等因素认定为25000元。4.关于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本案***、陈吉、陈晨未对该项损失予以举证,考虑到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必然会产生误工损失,故本院参照上一年度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按照3人3天计算其该项损失为1595.76元(64717元/年÷365天×3人×3天)。5.交通费酌定为800元。6.死亡赔偿金664320元(33216元/年×20年)。以上合计724074.26元,由安诚财保新津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陈吉、陈晨55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陈吉、陈晨401444.56元(669074.26×60%),共计456444.5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支付***、陈吉、陈晨交通事故赔偿款456444.56元;
二、驳回***、陈吉、陈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59元,由***、陈吉、陈晨负担2000元,郭世明、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0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春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陈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