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晏天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421执1707号
申请执行人:晏天树,男,生于1956年10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1月21日,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执行人: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都街道中集大道555号2栋2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曹倩倩,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28层2803号。
法定代表人:喻茂森,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川1421民初1605号晏天树与***、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四川翔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本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其应负担的全部给付义务。现申请人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对于***、四川卓汇运输有限公司应负担部分,申请人另案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421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家喜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