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2410号之一
原告:上海迪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天一路568号2号楼2层21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希望大道58号绿地**11楼(12#-4)(18)。
法定代表人:高亚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双店路518号132室。
被告:上海泽潭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655号1幢3层K区357室。
被告: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长江东路7号。
被告: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803B。
原告上海迪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盐城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远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深圳鑫钥商贸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不明,故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独任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