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4民初2996号之二
申请人: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7号附1号城西故事13楼C、D座。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仕勇,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四川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7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肖鹏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姚廷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曾维霞,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天诚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月14作出(2019)川0184民初2996号之一保全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总限额为2,600,000元,期限为一年。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总限额为2,6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亚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康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