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543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永陵路**附**城西故事**座。

法定代表人:李刚。

被执行人:**,男性,1977年02月05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民终910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盛世传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2405元及利息,执行费3386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青羊区××路××号××栋××单元××层××号房屋(权1853238),本院已查封,但该房屋系与案外人共同共有,暂无法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可执行财产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账户、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728.93元,此款申请人已领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以及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等。同时到被执行人的户籍所在地进行了传统调查,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志军

审判员  程 曼

审判员  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艾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