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84民初1942号之一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富华南路1722号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表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表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永陵路17号附1号城西故事13楼CD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世传扬展示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