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2198号
原告:苏州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大同路7号315-4。
法定代表人:戴建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峰,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顺公司)与被告*小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喜顺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小惠的起诉。
本院认为喜顺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小惠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苏州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缪泰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