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民初8398号
原告: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87814923M,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云龙山文化市场北楼二层B层。
法定代表人:曾广合,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正江,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993656783,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天虹南路25号天成酒店5楼。
法定代表人:乔雷,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黄玉宝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