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21民初34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2日出生,湖北省洪湖市戴家场百桥村五组63号村民,住青海省乌兰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中山南路云龙山文化市场北楼二层B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0300000202103250076。
法定代表人:曾广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艳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包玉梅
书记员 宗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