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8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进,系阜康市城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贺村委会1-002号。
法定代表人:李秀庭,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498号华源博雅馨园34栋2单元501跃层。
负责人:鲁振石,该分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26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802111.19元。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苏中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一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被执行人在我院另案继续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8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康磊磊
书 记 员 苏诺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