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322民初7484号
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02755373,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扎下镇沙巷居委会(205国道与新245省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秋,江苏天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告:江苏艾凡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6782863Y,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迁市万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艾凡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卢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