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2民初1216号
原告:**,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飞,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井虎,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陇集镇工业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6782863Y。
法定代表人:吴风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5月3日出生,沭阳县人,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其生,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人民路南侧天津路东侧(原服装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1324986N。
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京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周 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沭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