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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02民初5379号之二
申请人: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和平村委西*家头1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兴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谢桥科创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铭创(江苏)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2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法进行了保全。现原告已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裁定准许。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已审结撤诉,故对被告财产的保全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宜兴恒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2万元财产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