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民辖终4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家宇,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西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案件由来:*家宇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7民初928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是以给付金钱为目的的合同,并非不动产权属纠纷,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位置为“成都市武侯区倪佳桥路9号二楼”。该地址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露
审判员魏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