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执356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西街**。

法定代表人陈学光。

被执行人**,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9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XX元及利息等,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X元。目前执行到位金额为人民币XXX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未执行到位。

在执行中,本院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通过两次网络查询和传统的查询方式,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执行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监证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拍卖,并将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人的款项人民币XXX元支付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终79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功

审判员  刘翔

审判员  陈诚

二〇二〇年十月××日

书记员  叶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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