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7民初928号
申请人: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欢,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1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1栋1单元8楼18号[建筑面积为33.24平方米]的房屋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本案保全措施在50万元的范围内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齐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1栋1单元8楼18号[建筑面积为33.24平方米]的房屋在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